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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第13條

第 二 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予以補助;其補助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興建或修繕宅院,應以合法建築物為限。 二、申請補助項目,以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者為限。但住宅本體內部設施之修繕,不予補助。 三、以減少水泥設施,實施生態工程者,優先補助。 四、選用綠建築或符合低碳精神設計,且具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進行興建者,優先補助。 五、依法規應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宅院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優先補助。 六、零星農舍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優先補助。 前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之申請資格、應檢具之書件、辦理程序、補助基準、審核條件與程序、查核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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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