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村再生條例 › 第23條

農村再生條例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之建設,應建立督導制度;並得對農村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或機關,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農村再生條例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