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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現有農村進行全面調查及分析,並對農村生活品質訂定評定指標。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調查及分析,進行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與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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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