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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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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第17條
第 二 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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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規劃及再生」的其他條文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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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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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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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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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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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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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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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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