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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 第23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3條
農村生產區內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三、農作產銷設施。 四、林業使用。 五、林業設施。 六、水產養殖設施。 七、畜牧設施。 八、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九、住宅。 十、農舍。 十一、公用事業設施。 十二、溫泉井。 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四、安全設施。 十五、交通設施。 十六、森林遊樂設施。 十七、休閒農業設施。 十八、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十九、古蹟保存設施。 二十、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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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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