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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5條

農村文化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產銷設施。 三、林業使用。 四、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五、住宅。 六、農舍。 七、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八、鄉村教育設施。 九、行政及文教設施。 十、衛生及福利設施。 十一、公用事業設施。 十二、宗教建築。 十三、溫泉井。 十四、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五、安全設施。 十六、遊憩設施。 十七、交通設施。 十八、戶外遊樂設施。 十九、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二十、休閒農業設施。 二十一、戶外廣告物設施。 二十二、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二十三、古蹟保存設施。 二十四、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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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