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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0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需辦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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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