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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4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得分為農村生活區、農村生產區、農村生態區及農村文化區等四種功能分區。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包含二個以上之功能分區。 各功能分區應以整體規劃為原則,不得零星分布及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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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