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 第5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5條
農村生活區之劃定,以維護既有農村社區建築環境、滿足土地使用需求、因應農村社區配置公共設施之整體需要為原則,且不得妨礙居住安全、衛生、便利及寧適。 下列區域得規劃為農村生活區: 一、非都市土地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及丙種建築用地之區域。 二、現有農村聚落及生活需求之區域。 農村生活區之最小面積為一公頃以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