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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5條

農村生活區之劃定,以維護既有農村社區建築環境、滿足土地使用需求、因應農村社區配置公共設施之整體需要為原則,且不得妨礙居住安全、衛生、便利及寧適。 下列區域得規劃為農村生活區: 一、非都市土地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及丙種建築用地之區域。 二、現有農村聚落及生活需求之區域。 農村生活區之最小面積為一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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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