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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6條

農村生產區之劃定,以保護優良農田、兼顧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為原則,且不得有礙農、林、漁及牧業產業經營。 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得規劃為農村生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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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