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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7條

農村生態區之劃定,以維護環境敏感地區與保育農村自然生態環境為原則,且不得影響農村特有資源、生態復育及永續發展。 下列區域得規劃為農村生態區: 一、現況為濕地、埤塘及環境保育之區域。 二、環境敏感地區。 三、其他依法應予禁止開發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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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