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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8條

農村文化區之劃定,以維護農村歷史文化及延續特色建築物為原則,且不得有礙農村生活型態、文物及景觀之保存。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發展願景所載應維護、保存文物或建築物之區域,得規劃為農村文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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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