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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辦理督導及實地考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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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