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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第4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 一、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庭院改善: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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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