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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個別宅院整建,指住宅興建、住宅修繕及庭院改善。 前項住宅應以農村社區供居住之合法建築物為限,且其建築物用途登記應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 第一項住宅興建指依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之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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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