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第8條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申請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依前條規定檢附文件者,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與第三條所定條件不符者,駁回其申請。 三、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者,予以列冊,併同申請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