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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第18條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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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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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受補助者之執行情形,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辦理督導及實地考評。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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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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