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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第 二 章 重劃區之選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勘選重劃區時,應就下列原則評估選定: 一、明顯之地形、地物界線。 二、社區人口及建地需求量。 三、土地使用狀況。 四、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 五、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六、財務計畫。 七、其他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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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農村聚落、原住民聚落,指下列範圍之土地,其合計面積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依…

「重劃區之選定」的其他條文

第4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勘選後,應檢附擬辦重劃區範圍圖及勘選報告表,報請中央主管機…第5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重劃區名稱及其範…第6條本條例第六條所稱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已取…第7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重劃計畫書、圖或為第二項調處,應分別於聽…第8條重劃區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第9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部分土地重劃業務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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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