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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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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
第六條
所稱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已取得所有權,並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前項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
第六條
第二項規定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註明其土地之坐落、面積、姓名、住址、年月日,於簽名或蓋章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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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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