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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第 二 章 重劃區之選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勘選後,應檢附擬辦重劃區範圍圖及勘選報告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擬辦重劃區範圍圖,應於地籍圖上以圖例標明重劃區界址與其四至、重劃區內外主要交通、排水狀況及重劃區內村莊或明顯特殊建築物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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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之選定」的其他條文

第3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勘選重劃區時,應就下列原則評估選定:一、明顯之地形…第5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重劃區名稱及其範…第6條本條例第六條所稱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已取…第7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重劃計畫書、圖或為第二項調處,應分別於聽…第8條重劃區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第9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部分土地重劃業務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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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