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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重劃計畫書、圖或為第二項調處,應分別於聽證會結束或公告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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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