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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重劃區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 二、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應通知其停工或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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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