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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促進種苗與畜產改良繁殖作業及發展農業科技產業,健全農業科技園區之設施及服務,特設置農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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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