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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因應農、漁產品價格波動,掌握糧源、穩定糧價及漁產品產銷,特設置 農業平準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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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