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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發展基金收入。 三、漁業發展基金收入。 四、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入。 五、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入。 六、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入。 七、農村再生基金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七款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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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