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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農業發展基金支出。 二、漁業發展基金支出。 三、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支出。 四、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支出。 五、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出。 六、農村再生基金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六款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等支出。 二、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 三、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四、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等支出。 五、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 六、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相關支出。 七、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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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農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農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農業發展基金收入。三、漁業發展基金收入。四…第5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第6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派員…第7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第8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9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10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1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2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第13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4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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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