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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6條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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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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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10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2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3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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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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