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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財政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各派一人,農委會派四人兼任之。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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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農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農業發展基金收入。三、漁業發展基金收入。四…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農業發展基金支出。二、漁業發展基金支出。三、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支…第6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派員…第7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第8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9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10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1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2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第13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4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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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