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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 第12條

補助款之額度,不得逾申請人為執行其產業化計畫所支付研究發展總經費 二分之一,且每一申請人同一年度內之補助總額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項產業化計畫研究發展費用,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職研究人員及田間管理人員之人事費。 二、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三、技術移轉費。 四、委託研究機構或技術服務業者研究費用。 五、國內差旅費。 前項第四款費用不得超過補助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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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