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 › 第14條

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補助函所定期限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補助契約;屆 期未簽約者,主管機關之核准失其效力。但經主管機關同意展延者,不在 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執行進度及執行期間。 二、補助款之撥付、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得授權第三人實施產業化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