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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 第5條

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產業化輔導: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生物技術相關產業公司。 二、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之情事。 三、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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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