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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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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輔導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應依補助契約分期撥付補助款予受補助者。 第一期補助款經受補助者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於簽約後即行撥付之;自 第二期起之補助款,應由受補助者檢具前期工作及經費進度報告,向主管 機關申請撥款,主管機關得於申請函件送達後審核撥付。 受補助者應將補助款設立專戶存儲,並單獨設帳管理。 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主管機關 繳交國庫。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查詢、查核或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狀況 、相關單據及帳冊,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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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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