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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11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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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