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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及證明書核發作業,得組成審查小組,其成員由農業、地政、建設(工務)、環境保護等有關機關(單位)派員組成之;依其業務性質分工如下: 一、農業:業務聯繫與執行及現場是否作農業用途之認定工作。 二、地政: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用地編定類別及土地登記文件謄本之審查及協助第十條第三項之認定工作。 三、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是否符合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或國家公園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之認定工作。 四、建設(工務):農舍、建物是否為合法使用之認定。 五、環境保護:農業用地是否遭受污染不適作農業使用之認定。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有關機關(單位)得就其審認部分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有現場認定之必要者,應配合農業機關(單位)依第十條規定之實地勘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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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