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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14條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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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