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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 第3條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依本條例
第三十八條
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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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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