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 第6條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第6條
申請變更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
第三條
及
第四條
所定之繳交比率調增百分之二十,計算回饋金: 一、位屬特定農業區。 二、經辦竣農地重劃。 三、經主管機關認定已投入相關農業基礎建設或屬輔導農業發展計畫之地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實際執行需要,就前項地區,認應調增繳交比率之案件,另定審查基準或處理規定辦理,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