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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第7條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依本辦法應繳交回饋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計算回饋金數額後,通知繳交義務人於下列時限一次繳交: 一、屬非都市土地: (一)申請變更編定者,應於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繳納。 (二)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提送機關應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完成土地使用分區劃定作業前繳納。 (三)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容許使用時繳納。 (四)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臨時使用者,應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計畫時繳納。 二、屬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土地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變更時繳納。 回饋金之繳納金額,以新臺幣計算至元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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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