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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指定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輔導業者設置各該業發展基金。 前項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指導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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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