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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30條

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 前項擴大經營規模,得以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其他經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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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