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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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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25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就農業資源分布、生產環境及發展需要,規劃農業生產區域,並視市場需要,輔導設立適當規模之農產專業區,實施計畫產、製、儲、銷。 農產專業區內,政府指定興建之公共設施,得酌予補助或協助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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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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