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發展條例 › 第25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25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就農業資源分布、生產環境及發展需要,規劃農業生產區域,並視市場需要,輔導設立適當規模之農產專業區,實施計畫產、製、儲、銷。 農產專業區內,政府指定興建之公共設施,得酌予補助或協助貸款。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第2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