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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35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前條許可承受耕地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閒置不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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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