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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創新育成中心,指提供場所、設備、專業諮詢、技術移轉及營運服務管理等,以協助園區事業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之政府機構或法人。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研究機構,指政府所設之研究機構、行政法人、醫學中心之教學醫院、經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業務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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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