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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指管理局所投入之道路、交通設施、地下管線、路燈照明、排水設施、水電供應設施、景觀設施及其他基礎建設等費用。 園區機構向管理局租用園區土地者,應按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實際發生成本,依其承租面積占園區基地內可出租土地面積之比率,分二十年逐年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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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