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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規定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所掌理之事項,得視需要委託其他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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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