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條

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者,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延期限;展延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