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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2條
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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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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