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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所定期間,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期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仍未辦理移交或移交不清者,依規定函報本部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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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分立裁併…第3條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構)派員監交。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第4條機關(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第5條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第6條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第7條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陳報期間內,尚未陳報即行卸任者…第8條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第9條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後任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第10條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者,應事先詳述…第11條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第12條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至遲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第13條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第14條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構)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第16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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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