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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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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