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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水產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13條

淡水養殖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淡水魚蝦貝類遺傳資源之蒐集及種原保存。 二、經濟淡水魚蝦貝類種原培育、繁養殖技術與系統建構之研發。 三、經濟淡水魚蝦貝類環境友善養殖之研究。 四、經濟淡水魚蝦貝類飼料營養及健康管理之研究。 五、淡水觀賞水族育種及繁養殖技術之開發。 六、其他有關淡水養殖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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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